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理解与实施(二)

2023-03-14 07:59
5

同于《163号今》和《39号令》主要规定

1.资质管理: 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未再提及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后才可申报,是因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分别属于不同政府管理部门的两套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制度,不存在谁先许可,谁后许可的先后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申请书格式,省级辖区资质许可。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需要持续跟进相关资质管理要求。

2.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施。

3.许可期限: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5.延续证书: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6.变更申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7.罚则上限:最高10万,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检测效力: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见证人员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